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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06月05日 23:10  

安阳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体现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确保全市党员先进纯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总体要求是:坚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努力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的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切实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第三条  “四种形态”之间的总体关系是:第一种形态是后三种形态的基础,应将教育提醒摆入日常生活,经常开展,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后三种形态惩治力度层层递进,是第一种形态的深化;第四种形态具有严惩震慑作用,坚决查处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能够增强前三种形态的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四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做到三个转变:

  (一)转变监督执纪理念。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既要抓住“关键少数”,又要管住“绝大多数”;处理好“治标”和“治本”的关系,既要坚持“惩处”,又要坚持“治理”。

  (二)转变监督执纪方式。既要运用“严厉”态度,如立案审查、移送司法等雷霆手段,又要体现“温情”态度,如谈话函询、批评教育等菩萨心肠。

   (三)转变考核评价机制。要调整优化纪律审查工作考评体系,把从严执纪既体现在查办腐败案件上,又体现在对干部的日常监督教育上。

   第五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坚持四个原则:

   (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问题控制在小,解决在早。

   (二)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政策为准绳。

   (三)民主集中、程序规范。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六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全面推动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努力构建“党委主导,书记主责,纪委监督,党委部门和有关机关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一)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党组)要经常听取汇报,专题研究,加强跟踪问效,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抓好“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

  (二)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负监督责任,要主动作为,准确定位,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

  (三)党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及检察、监察、审计等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守土尽责,形成合力。

   第七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管党委(党组)和市管党员、干部。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第一种形态:

  (一)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经常,党员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个别地方不到位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擅自决定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轻微的;

  (五)违反党的各项纪律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可以免于党纪处分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程序不够规范的;

  (七)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九)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

  (十)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第二种形态:

  (一)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或者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个别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五)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六)存在违纪事实,应给予纪律轻处分的;

  (七)具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经批评教育未予纠正或不知收敛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

  (八)其他应当运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政纪条例条规应当给予重处分的列入第三种形态。

   第十一条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列入第四种形态。    

                 第三章  运用方式

   第十二条  第一种形态运用批评教育方式,主要包括:提醒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等。

   第十三条  第二种形态运用纪律轻处分或一类组织处理方式。

   纪律轻处分包括:对党员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公务员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处分;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一类组织处理主要包括: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等处理。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但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根据情况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给予停职(停职检查)或调整职务(岗位)处理,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

   纪律轻处分和一类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第三种形态运用纪律重处分或二类组织处理方式。

   纪律重处分包括:对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公务员给予行政撤职、行政开除处分;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二类组织处理主要包括:降低一个或两个以上职务层次、取消退休待遇、解聘、组织除名(劝退)等处理。

   在给予纪律重处分的同时,一般应给予二类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第四种形态运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方式。

第四章  运用程序

   第十六条  适用第一种形态的程序:

   1、提醒谈话的程序:

  (1)根据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纪律检查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2)对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提醒谈话,应当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书记负责实施,或委托有关领导实施。

   2、责令作出检查的程序: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纪律检查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实施。

  (2)责令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出检查的,应当由其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纪律检查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实施。

  (3)作出责令检查决定后,应向责令检查对象发出通知,列出责令作出检查的内容。责令检查对象应在1 0个工作日内,将存在问题、认识态度、整改措施和承诺等内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作出口头检查,向组织人事部门、纪律检查机关递交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的程序:

  (1)责令有关同志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党组)或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党委(党组)召开。

  (2)在作出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的决定时,应当研究确定个人需检查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

  (3)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担起责任,对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深刻、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当场叫停或责令重新召开。

   4、通报(通报批评)的程序:

  (1)通报(通报批评)的对象为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或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实施。                

  (2)通报(通报批评)的对象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一般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实施。              

  (3通报(通报批评)的对象为其他党员干部的,一般由其所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也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纪律检查机关作出决定并负责实施。

  (4通报(通报批评)的内容包括错误事实、主要原因及应当汲取的经验教训。

   5、诫勉(诫勉谈话)的程序:

  (1)诫勉(诫勉谈话)的对象为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或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决定,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2)诫勉(诫勉谈话)的对象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一般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相关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3)诫勉(诫勉谈话)的对象为其他党员干部的,一般由其所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也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决定,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谈话人。                 

  (4)由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实施的,诫勉(诫勉谈话)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诫勉(诫勉谈话)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执行。

   第十七条  适用第二种形态的程序:

  (一)需要给予纪律轻处分的,由纪律检查机关按照纪律审查程序办理。

  (二)需要给予一类组织处理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直接办理,也可由纪律检查机关以《组织处理建议书》(见附件)的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适用第三种形态的程序:

  (一)需要给予纪律重处分的,由纪律检查机关按照纪律审查程序办理。

  (二)需要给予二类组织处理的,由纪律检查机关以《组织处理建议书》的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适用第四种形态的程序: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批评教育方式处理的,相关材料由实施部门建档备查;实施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司法处理的,相关材料依据规定存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有效发挥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作用。

第五章  转化规则

   第二十二条  要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之间的转化关系,统筹认错态度,统筹社会效果,坚持宽严相济,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  分清是违纪问题还是违法问题;

  (二)  分清是存量问题还是增量问题;

  (三)  分清是十八大以前问题还是十八大以后问题;

  (四)  分清是否属于“三种人”;

  (五) 分清量与量之间的差别,即一次性的还是多年多次的;

  (六) 分清犯错误是个人责任还是领导责任;

  (七)  分清犯错误的动机是为个人还是为工作;

  (八)  分清是主动交待还是被动交待;

  (九)  分清是真心悔改还是对抗组织;

  (十)  分清是担当作为还是为官不为等。

   第二十三条  对能够相信依靠组织、重建忠诚的,结合“十个分清”,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二十四条  对组织的劝告、帮助置若罔闻,拒不相信组织,心存侥幸、我行我素的,结合“十个分清”,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从重、加重之情形,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形态转化的案件,纪律检查机关调查部门和审理部门应分别在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中提出转化建议,按照有关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一般情况下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转化时,不能随意越级进行。

   第二十六条  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应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并做好与司法机关衔接沟通工作。

第六章  报告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建立落实“四种形态”的数据资料收集制度,每月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送。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建立践行“四种形态”通报制度,对运用“四种形态”的数据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通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树立践行“四种形态”的工作导向,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强化各级各部门的主体责任意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对践行“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得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各自实际情况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若有与中央、省新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中央、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组织处理建议书          

               ×纪组建〔201×〕×号


中共×××组织部(中共×××党委(党组)):

   根据《安阳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单位×××同志存在××××××的问题,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建议给予×××同志××××的组织处理,请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办理,并回复办理结果。

   附:《关于对×××同志的调查报告》  

 

                       中共×××纪委(印章)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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