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党内法规和《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安阳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安办〔2017〕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
(一)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三)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本原则:
(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四)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五)依纪依规、实事求是;
(六)民主集中、程序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校党委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重点加强对校级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同时,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第七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重要内容,对分管和联系部门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并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第八条 校纪委要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切实履行监督执纪责任,聚焦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监督责任情况报告。
第九条 全校各基层党组织要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处级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和党员的日常监管。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按照分工履行好职责。
第三章 适用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第一种形态:
(一)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够到位,政治生态和教书育人环境受到影响的;
(二)党组织政治功能发挥不充分,意识形态工作抓得不牢,理想信念、“四个意识”教育不经常、不深入,立德树人理念贯彻不够深入、到位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擅自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的;
(四)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经常,“三会一课”制度坚持不够好;党员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不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活动,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充分;党组织生活会质量不高,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
(五)在干部选用方面,党组织推荐、把关不够严格或选拔任用程序不够规范的;
(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彻底,存在“四风”问题现象,情节轻微的;
(七)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党的各项纪律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可以免于党纪处分的;
(九)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
(十)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第二种形态:
(一)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导致政治生态和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环境受到较大影响,师生反映较大的;
(二)领导干部因履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渎职,给学校或部门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者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四风”问题现象或者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情节较重,但不足以给予党纪重处分的;
(五)存在违纪事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给予纪律轻处分的;
(六)对存在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或不廉洁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七)具有在程度上重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但不足以适用党纪重处分的;
(八)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经批评教育未予纠正或不知收敛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
(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政纪条例条规应当给予重处分的适用第三种形态。
第十三条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适用第四种形态。
第四章 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加强日常监督,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一)加强日常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对不涉及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内容不具体且不具有可查性的问题,以及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其他问题,应当及时教育、提醒和帮助。
(二)注重纪律教育。坚持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围绕党规党纪开展专题学习教育。针对处级干部每年应不少于一次集中专题学习教育;各基层党组织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内容和要求,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教育,每学期开展相关学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一次。
(三)经常谈心交心。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交心,经常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要经常开展谈心交心。谈心交心要围绕遵规守纪、严肃作风、提升思想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
(四)开展重点约谈。校党委、校纪委每年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职称评定、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开展约谈,进行廉洁教育和重点提醒。
(五)谈话函询。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或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不具体、难以核查的,情况不实、需要澄清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要求开展谈话函询的,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可以单独选择谈话或函询处置方式,也可以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1.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处置方式的,成立谈话组,谈话组不少于两人。其中,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校纪委书记参加并担任主谈;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校纪委副书记参加并担任主谈。谈话过程形成谈话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2.问题线索采取函询处置方式的,以校纪委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校纪委。被函询人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回复给校纪委。
3.对问题线索采取函询方式未查清问题的,可采用谈话方式进一步了解。
4.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材料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5.反映问题失实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必要时还应当向被核查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6.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洁档案。
(六)责令书面检查。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且应免予纪律处分,并能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党员干部,应责令书面检查。责令书面检查由校纪委向责令书面检查对象发出通知,列出责令检查的内容,明确递交书面检查的时限,责令书面检查对象按要求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
(七)点名通报批评。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和专项巡察中发现违反党纪党规问题的以及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在一定范围内点名通报批评。
(八)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校纪委或组织部派人参加;对各部门副职领导干部,由分管和联系部门的校领导进行谈话,校纪委或组织部派人参加;对其他党员干部,由校纪委副书记或所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校纪委或组织部派人参加。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要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书面检查,并存入个人廉洁档案。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经校党委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建立诫勉谈话档案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受到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九)严格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因违规违纪受到提醒、函询、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或一年来存在应当向组织说清楚的其他有关问题的,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要作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并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基层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校党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一)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轻处分。属于轻微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与受处分人谈话,并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对受处分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和改正错误。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处理。校纪委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校党委提出停职、调整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校党委的决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提高审查时效,让违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处分。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以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处分。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党内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一)突出纪律审查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二)做好纪法衔接。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形态转化
第十八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主动认错、有悔改表现,或者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十九条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的,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长效机制。校党委、校纪委要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于教育监管、线索处置、执纪审查等各个环节,区别不同情形,采用不同实施主体和形式。不断完善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第二十一条 强化追责问责。校党委、校纪委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大面积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部门包括:院(部)、北校区,党、政、教辅部门,群团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校纪委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